各投标人: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就“城控·创悦中心A B C栋酒店、写字楼、1#-6#住宅楼电梯采购及安装”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提问,现回复如下:
1.商务评分标准中“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的物联网软件相关技术具有创新性,每提供一项相关技术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发明专利证书扫描件得 1 分,本项最高得3分。(提供相关技术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发明专利证书扫描件,未提供不得分)”疑问:本次采购核心标的为电梯设备及配套安装服务,电梯的核心性能指标为运行安全、载重、速度、维保响应能力,物联网软件相关技术仅属于电梯的附加增值功能,并非项目履约的核心必要条件。该评分项直接将3项物联网相关软件著作权或发明专利设置为满分门槛,当前国内电梯行业内仅少数特定品牌制造商持有对应数量的相关知识产权,绝大多数具备电梯生产资质、完全满足项目核心需求的主流品牌,无法在该评分项中拿到满分,条款设置明显指向特定品牌,对其他潜在供应商形成了不合理限制。该评分项的分值设置未与项目实际需求相匹配,电梯物联网功能的实际应用无需以3项独立的软件著作权或发明专利作为前置条件,条款要求远超项目实际使用需要。
回复:该评分因素与电梯功能相关,经核实,有3家及以上制造商满足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不变。
2.技术评分标准中“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设计的控制柜满足电压波动承受能力≥±20%的得4分;控制柜满足电压波动承受能力≥±15%的得 2 分;控制柜满足电压波动承受能力≥±10%的得1分;控制柜满足电压波动承受能力<±10%的得0分。(提供由具备 CMA 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第三方试验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未提供不得分)”疑问:1. 国标硬性依据:建筑供电只要求±7%,±15%已经超额冗余依据《GB/T10058-2023 电梯技术条件》4.2.4 明确规定:电梯土建供电额定电压波动仅需±7%,这是所有电梯验收的强制供电标准。±15%控制柜耐受区间:380V 为 323V~437V,已经远超土建电网正常波动范围;±20%(304V~456V)属于设备超规格定制冗余,国家规范从未要求、项目配电设计也不会达到这么极端电压;新建写字楼、住宅、城投大盘均配套独立变压器、专用配电回路,常年电压波动稳定在±5%以内,±20%性能完全过剩,无实际使用价值。2. 市场行业现状:全球一线主流品牌标配均为±15%,强制 20%涉嫌排他、违反招投标法规1)主流外资品牌出厂标准控制柜统一耐受±15%,原厂型式试验报告全部以此为标准,无原厂标配±20%电控;2)仅有少数厂家通过升级电容、功率器件做到±20%定制款,市场适配厂商不足行业 30%;3)法规风险:《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置仅少数厂家满足的技术参数,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回复:该评分因素与电梯性能指标相关,经核实,有3家及以上制造商满足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不变。
3.技术评分标准中“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的曳引机制动器在轿厢内加荷载时需达到主机制动器各部件完好,曳引轮不转动、轿厢未发生明显位移,制动器可保持良好的静态制动性能,同时满足:①轿厢内加载 180%(含)以上额定荷载时,制动状态持续保持时间不低于 65 分钟,得4分;②轿厢内加载 150%(含)-180%(不含)额定荷载时,制动状态持续保持时间不低于65分钟,得2分;③轿厢内加载小于150%(不含)额定荷载时,制动状态持续保持时间不低于65分钟,得计1 分。 (提供由具备 CMA 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第三方试验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未提供不得)疑问:1.技术要求严重偏离国家强制标准现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明确规定,电梯仅需在 125%额定载荷工况下完成短时制动验证,即可满足安全运行要求。该条款要求 150%甚至 180%额定载荷下持续制动 65 分钟,属于远超电梯设计安全冗余的极端工况,既无国家强制标准支撑,也不符合《电梯制动试验规则》中规定的常规试验程序,本质上是将“极端破坏性试验”作为常规招标加分项,与项目实际使用需求完全脱节。2.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该 180%额定载荷长时制动的要求,国内绝大多数主流电梯品牌的常规量产机型无法通过对应检测,仅极少数特定厂商的定制化产品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CMA报告,直接导致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 3 家,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具体质量相关,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无关的不合理要求”的明确规定,涉嫌量身定制排他性条款。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风险。180%额定载荷远超电梯设计的最大承载极限,长时制动过程中会导致曳引轮、制动臂、制动瓦等核心部件过载发热,甚至出现制动系统不可逆损伤,将该破坏性试验结果作为评分依据,反而可能诱导厂商为拿分牺牲制动器的长期安全冗余,违背政府采购保障电梯运行安全的初衷。4.CMA 报告要求存在合规瑕疵条款仅笼统要求提供 CMA 认证报告,未明确检测方法需符合《电梯制动试验规则》的对应程序,也未限定检测机构需具备电梯制动器性能试验的专项 CMA资质,极易出现检测方法不规范、报告无效的情况,不符合政府采购评审材料的合规性要求。
回复:该评分因素与电梯性能指标相关,经核实,有3家及以上制造商满足要求,报告的检测方法需符合《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对应程序,其他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不变。
4.技术评分标准中“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永磁同步门机开/关门运行次数不少于 1600 万次且开关门噪音不高于 55dB (A)的计 2 分;运行次数不少于1000 万次且开关门噪音不高于 55dB(A)的计 1 分。(提供由具备 CMA 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第三方试验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未提供不得分)”疑问:国家标准 GB/T 10058《电梯技术条件》规定,电梯开关门过程中的最大噪音值,在层站和轿厢内分别测量,限值通常为 65dB(A)。在标准限值 65dB 的基础上,要求提高 10dB,这个数值在行业内非常罕见。如果没有公开、公认的行业标准作为该数值的直接出处,那么它的设定就极不透明,极易引发针对其是否为某品牌特定型号的实验室最优值进行“对点设标”的?该条款用一个非标准、无出处的噪声指标,一次性将大量满足国家标准、运行品质优良的电梯产品排除在外,构成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回复:该评分因素与电梯性能指标相关,将该评分因素中“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永磁同步门机开/关门运行次数不少于 1600 万次且开关门噪音不高于 55dB (A)的计 2 分;运行次数不少于1000 万次且开关门噪音不高于 55dB(A)的计 1 分”,修改为: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永磁同步门机开/关门运行次数不少于 1600 万次且开关门噪音不高于 60dB (A)的计 2 分;运行次数不少于1000 万次且开关门噪音不高于60dB(A)的计 1 分。经核实,修改后,有3家及以上制造商满足要求,其他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不变。
5.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第 59 页,“安装税率为 3%”。疑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年第13号,电梯安装服务将不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3%征收率),而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回复:按招标要求执行不变。
6.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第60页,2.1.1 合同价款中包括且不限于以下费用:试运转(含过程中免费提供给甲方使用)。疑问:国家规定设备需取得政府使用证明后才能使用。
回复:按招标要求执行不变。
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延期至2026年07月31日 09时30分。
特此澄清!
招标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07月15日
上一篇:没有了